解决官兵涉法问题应处理好的三对关系

2019-12-23 16:36解放军报客户端·董恒健

近年来,官兵及其家属的涉法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人身伤害和其他侵权纠纷等领域,有些问题互相交叉,而且有牵扯面广、复杂化的趋势。一旦涉法问题产生,不仅极大牵扯官兵的个人精力,而且极易引发事故案件,已成为影响部队稳定的不容忽视的一种现象和因素。为此,在解决或帮助官兵解决涉法问题时,必须处理好解决涉法问题的三对关系。

一、处理好尊重客观事实与维护官兵利益的关系

官兵涉法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此,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的根本出发点,就是尊重客观事实。在处理官兵涉法问题时,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涉法官兵反映的材料情况。确实是官兵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就应该立足维权;如果是官兵片面失准信息,就要冷静看待、科学甄别。在一些官兵涉法事件中,官兵反映涉法问题时普遍只讲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反映问题失实:一是反映问题主观臆断。只凭亲属一封信、一个电话就信以为真,不做详细了解,反映情况就会失真。二是夸大所受损失或所受伤害。部分官兵为了能够引起部队重视,往往过分夸大其损失,把自己塑造成“窦娥”的角色。三是规避自己过错。一些涉法官兵因为自己的过错,其“维权要求”在地方得不到支持,便想通过部队出面“维护其权益”,向部队反映的涉法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甚至相反。官兵的涉法问题大多涉及官兵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与官兵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合理解决直接影响到官兵的工作生活。作为部队方面,不能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主观臆断,盲目处理,否则就会给工作带来被动,给部队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要迅速查明实情缘由,一旦证实官兵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要帮助官兵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好部队及时介入与借助社会力量的关系

组织是官兵最有力的后盾和靠山,依靠组织的力量来解决问题本无可厚非,但是现行涉法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着部队介入时机不合理的问题。除上文提到的没有查明实情过早介入给部队带来负面影响外,还存在部队介入不够及时的问题。由于部队担负任务的特点与专职法律人员少等因素,加上官兵涉法问题多发生在原籍,部队得知晚,难取证,因此处理反应时间过长,错过了调查取证的“第一时间”,影响了问题的解决进度,从而难以保障官兵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存在着部分涉法官兵对部队盲目依赖,提出的要求不切实际的问题。当前,一些官兵在发生涉法问题后,不论事情大小和部队担负的任务如何,就要求派人前去解决。还有一些涉法官兵不考虑客观事实和有关规定,对涉法问题处理的结果期望值过高,向部队提出必须解决到某种程度。极少数官兵发生涉法问题后不依法律程序正当解决,或者对地方依法处理的结果不满,利用部队怕出事故案件的实际,向领导夸大其词,有的借以要挟施压。因此,在部队解决问题条件受限情况下,充分借助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官兵的涉法问题就很有必要,譬如与地方的沟通协调,借助地方专责机关和专业法律机构的工作,促进涉法问题的解决。201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来为官兵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涉法问题。

三、处理好普及法律知识与培养法治思维的关系

抓好法制教育,实施正面引导,提高官兵的自我维权意识,这是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的根本途径。官兵法律知识缺乏,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教育引导不力,如果教育搞好了,官兵“懂法律、懂政策、明事理”,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涉法问题就能更快捷、顺利地得以解决。教育引导应以增长法律知识、树立依法维权信心为基础,引导官兵学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的军事法律法规,使官兵了解基本法律法规,树立正确认识,明确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并不保护非分要求。部队各级组织特别是基层单位,更要强调官兵要自觉服从军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部队良好的秩序。在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中,注重培养官兵的法治思维,要坚决清除少数涉法官兵及家属法律认识的误区,包括:“关系网大于法网,打官司需要先找关系,只有找对关系才能打赢官司”“在地方打官司难,只要部队出面,问题就能解决”。要及时纠正和澄清个别军人的特权意识,即“军人牺牲奉献多,发生涉法问题理应得到特别照顾”。因此,真正彻底消除这些错误认识的根本途径就是在着手普及官兵法律知识基础上,着力培养官兵的法治思维,教育广大官兵要克服特权思想,大力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官兵在思想深处认同“法外无特权”,任何人都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行事。此外,还要引导官兵树立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意识,可通过案例教学、案件调解、模拟法庭、审判现场旁听等实践活动,来加强官兵对法治的理解,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从而构建起军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促进全面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